上海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做好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第三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新生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依据

各学院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制定相关细则。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各司其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一)学生个人申请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认定申请表》上交给辅导员。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为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因素为依据。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栏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意见”,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四)建立档案

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进行汇总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五)资格复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即日起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大学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