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除国家和我校规定的假日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的本校研究生,均须请假。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五类:
    (一)病假;(二)事假;(三)公假,即因公事派遣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四)注册假,即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请假;(五)考核假,即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须提前到辅导员处填写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请假单”,自制假条无效。请注册假,可事先免填请假单,但须于注册日期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假,并于请假期满后到辅导员处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病假、事假、注册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一周以上的,导师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因公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证明,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考核假须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两天以上者均需填写《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生请病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卫生科休假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者,期间发生的事情后果自负,且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